(2017)鄂0821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钟诚与被执行人京山县缘汇商贸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诚,京山县缘汇商贸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21执438号申请执行人:钟诚,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被执行人:京山县缘汇商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文峰东路21号。法定代表人:王苏茹,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诚与被执行人京山县缘汇商贸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京山县缘汇商贸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执行中查明,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3)鄂江汉执字第01212号执行裁定书,首轮查封了钟诚享有抵押权的京山县经济开发区XX路X幢XXX号、XXX号、XXX号面积共计4898.65平方米的房产(他项权证号:京山房他证开发区字第000XXX**号,所有权证号:京山县房权证开发区字第000XXX**号),且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查封了上述房产。为了保障优先债权的实现,兼顾首封制度的价值,本院将(2017)鄂0821执438号案件移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行,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821执4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新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李德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向纯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