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03民初6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市杰利达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凡森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杰利达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凡森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6130号原告:绍兴市杰利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马山镇傅家埭。法定代表人:张林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定高,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凡森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漓渚镇新街。法定代表人:王世勇。原告绍兴市杰利达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凡森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绍兴市杰利达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杰利达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凡森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杰利达纺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08元,减半收取计1454元,财产保全费1172元,合计2626元,由原告绍兴市杰利达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颖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柳锦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