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淑珍、刘亚欣一审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欣,李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财保23号申请人:刘亚欣,男,199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志杰,北京市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淑珍,女,1953年4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刘亚欣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李淑珍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刘亚欣以人民币50万元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亚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李淑珍银行存款人民币五十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于俊平审判员 何 琳审判员 刘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