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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辖终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北京市通州区枫露皇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李巧妮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成欣,北京市通州区枫露皇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李巧妮,李巧曼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终10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成欣,男,1963年6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代理人王光瑞,北京维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通州区枫露皇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枫露皇苑小区。负责人陈卫东,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巧妮,女,1966年3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巧曼,女,1976年7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上诉人张成欣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区枫露皇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枫露皇苑小区业委会)、李巧妮、李巧曼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442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成欣上诉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张成欣的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为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而不是北京市通州区,因此,本案应由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枫露皇苑小区业委会对于张成欣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其口头答辩称,同意一审裁定,一审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原告枫露皇苑小区业委会系以排除妨害纠纷提起诉讼,要求原审被告张成欣等将北京市通州区枫露皇苑小区房屋南面公共区域违法搭建的围墙拆除,将房屋违法建设的地下设施拆除后恢复原状等。本案涉案不动产房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张成欣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张成欣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志星审 判 员  苏丽娟代理审判员  金珍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开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