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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景辉与被执行人赵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景辉,赵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2执580号申请执行人:刘景辉,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被执行人:赵洪波,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景辉与被执行人赵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55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2执58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陈晓辉执行员  马金辉执行员  付永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志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