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2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唐益与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2307号申请执行人:唐益,男,汉族,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执行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50762-9。法定代表人:曹兴平,职务不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230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昆伦审 判 员 钱 莉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 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