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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2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唐益与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2307号申请执行人:唐益,男,汉族,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执行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50762-9。法定代表人:曹兴平,职务不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230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昆伦审 判 员  钱 莉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 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