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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行审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祝志、罗细霞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祝志,罗细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281行审136号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保康巷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281011077070U。法定代表人冯维汉,局长。被执行人祝志,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被执行人罗细霞,女,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冶卫计征决[2016]第0703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冶卫计征决[2016]第0703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诉讼,又未完全履行缴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冶卫计征决[2016]第0703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许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宝明人民陪审员  祁国良人民陪审员  董秋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