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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执67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港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拓创实业有限公司、重庆绿野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港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拓创实业有限公司,重庆绿野实业有限公司,秦鹏,重庆顺通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元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7执67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港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16号九龙坡区科技孵化楼五楼,组织机构代码证58688094-8。法定代表人:李之平,职务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重庆拓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秦鹏,职务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重庆绿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秦鹏,职务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秦鹏,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重庆顺通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商元国,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商元国,男,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执行重庆市港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拓创实业有限公司、重庆绿野实业有限公司、秦鹏、重庆顺通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元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重庆拓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房屋,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正在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九法民初字第13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磊审判员  丁 宏审判员  杨德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桂礼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