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4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宫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宫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4499号原告:刘某,女,1988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宫某,男,1985年4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刘某与被告宫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外出,地址不详,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剑锋人民陪审员 周重建人民陪审员 陈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