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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4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宫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宫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4499号原告:刘某,女,1988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宫某,男,1985年4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刘某与被告宫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外出,地址不详,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剑锋人民陪审员  周重建人民陪审员  陈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