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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22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周凤友与董洪宇、王红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凤友,董洪宇,王红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22民初1983号原告:周凤友,男,196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中国某银行彰武县支行职工,住辽宁省彰武县东六家子镇。被告:董洪宇,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东六家子镇。被告:王红艳,女,1983年4月2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东六家子镇。原告周凤友与被告董洪宇、王红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凤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洪宇、王红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凤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董洪宇、王红艳支付购房尾欠款20000元。事实和理由:董洪宇与王红艳系夫妻关系。2013年4月18日,董洪宇以320000元购买了我位于东六镇本街的门市楼(建筑面积118㎡)1户,当即付款300000元,尚欠20000元出具了欠据,但一直未付。董洪宇、王红艳未作答辩。周凤友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与董洪宇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董洪宇出具的欠据。本院经审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有关联,故予以采纳。根据周凤友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董洪宇与王红艳系夫妻关系。2013年4月18日,董洪宇以320000元购买了周凤友位于东六镇本街的门市楼(建筑面积109.19㎡)1户,当即付款300000元,尚欠20000元出具了欠据,但一直未付。本院认为,周凤友与董洪宇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董洪宇应履行支付价款义务,长期拖欠不付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董洪宇与王红艳系夫妻关系,此债属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共同偿还并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周凤友主张董洪宇、王红艳支付购房尾欠款200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洪宇、王红艳支付原告周凤友购房尾欠款20000元并承担连带责任,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董洪宇、王红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闫国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