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小卷与李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卷,李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1907号原告:李小卷,男,195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李卷,男,195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伊川县,现住伊川县。原告李小卷与被告李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李小卷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卷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卷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王桥坡审 判 员 范新伟人民陪审员 岳星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姜一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