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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小卷与李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卷,李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1907号原告:李小卷,男,195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李卷,男,195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伊川县,现住伊川县。原告李小卷与被告李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李小卷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卷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卷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王桥坡审 判 员  范新伟人民陪审员  岳星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姜一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