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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4民初2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超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滦南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滦南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2352号原告:王超。委托代理人:闫妍,河北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滦南支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友谊路交警指挥中心大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4688238075W。负责人:王盛,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唤涛,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陶鹏,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滦南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须以原告王超与被告陈汝兴、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17)冀0224民初2352号)]的最终审理结果为依据,应待该案有最终审理结果后再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杜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闻一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