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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执3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高磊、陈文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磊,陈文坚,陈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3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磊,男,汉族,1982年9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陈文坚,男,汉族,1980年10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陈国军,男,汉族,1975年7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本院在执行高磊与陈文坚、陈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陈文坚、陈国军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被执行人陈文坚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340万元,被执行人陈文坚向申请人偿还借款利息152.6749万元(暂计算至2017年8月8日止),被执行人陈国军对上述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诉讼费由被执行人陈文坚承担43082元,二审诉讼费1300元由陈文坚、陈国军共同承担,被执行人陈文坚、陈国军还需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2111元。被执行人陈文坚、陈国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曾于2016年12月26日以(2016)赣0191民初69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文坚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119号1单元501室(住宅)房产及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788号江信国际花园18号楼811、812、815、816、817、818、819室(商业、金融、信息)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陈文坚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119号1单元501室(住宅)房产。二、拍卖被执行人陈文坚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788号江信国际花园18号楼811、812、815、816、817、818、819室(商业、金融、信息)共七套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