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6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屈继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继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6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屈继刚,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被请执行人:周圣平,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永福县。被请执行人:眭红兰,女,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永福县。本院在执行屈继刚申请执行周圣平、眭红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周圣平、眭红兰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莫奇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黄德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