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执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焦作市北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濮阳市永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北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仝兴平,濮阳市永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保114号申请人:焦作市北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博爱县工业聚集区。法定代表人:刘中建,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仝兴平,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被申请人:濮阳市永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濮阳市106国道与苏北路交叉口北3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李洪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保全案件中,已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2财保112号案件的执行。审 判 长 蔡唯林审 判 员 张瑞明人民陪审员 崔芳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