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4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与应俊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应俊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444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住所地:仙居县南峰街道穿城中路108号。法定代表人:郑智勇,行长。委托代理人:周焕满、泮王凯,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俊骞,男,汉族,住仙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与被告应俊骞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徐妙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郭潇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