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2民初3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武金柱与陈永正、泰州市兴港船舶有限公司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2民初3927号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对原告武金柱诉被告陈永正、泰州市兴港船舶有限公司保证合同一案作出的(2017)苏1202民初392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苏1202民初3927号民事判决书第2页第7行中“2017年8月17日”补正为“2015年8月17日”,第三页第7行中“2017年5月2日”补正为“2016年5月2日”,第三页第8行及第11行中的“2017年6月7日”均补��为“2016年6月7日”。审判员 姜 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雅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