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民初2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有英与郑贤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有英,郑贤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2303号原告:张有英,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告:郑贤群,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城关镇永吉二路13号,机构代码:91330824472001503B。负责人:徐春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有英与被告郑贤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有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有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有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方小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江卓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