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恢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苏树昌、苏晓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树昌,苏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恢207号申请执行人:苏树昌,男,195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苏晓东,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阳谷县武装部干部,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苏树昌与被执行人苏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39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苏晓东于2016年10月30日前偿还原告苏树昌现金4万元。二、被告苏晓东于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苏树昌6万元。三、被告如逾期偿还,应自逾期之日起按月息1分以剩余本金计算利息给付原告。四、其他无争议。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情况。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苏晓东所有的位于阳谷县赵王河路233号(天润嘉苑)15号楼4单元102室房屋一套及被执行人苏晓东的工资,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39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86000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申请执行费119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新伟审 判 员 李卫东人民陪审员 苗培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跃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