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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民初字第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县支行与蒋明波、欧华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县支行,蒋明波,欧华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民初字第150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县支行,地址:祁阳县浯溪中路268号,负责人:曾逊杰。委托代理人张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县城中支行行长。被告:蒋明波,男,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住祁阳县。被告:欧华辉,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祁阳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县支行与被告蒋明波、欧华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本院受理后,及时通知被告应诉,被告接到电话后立即偿还了全部借款及其利息,故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偿还全部借款及其利息给原告,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县支行撤诉。本案诉讼费652元,减半收取计32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晓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柏俞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