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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峰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03刑初156号公诉机关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峰,男,汉族,1977年10月30日出生于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东营富海物流有限公司职工,住沾化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9日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同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5日被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河检公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学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9日7时30分许,被告人李峰驾驶鲁E×××××/鲁E×××××号重型半挂车,沿河口区河滨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滨三路路口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的冯某无证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被害人冯某当场死亡。被告人李峰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冯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峰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对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被告人李峰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河口公安分局122接处警信息单,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关于冯某死亡补���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东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峰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峰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峰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李峰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安民审 判 员  袁延涛人民陪审员  刘凌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盖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