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3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吕金花与王俊山、赵家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金花,王俊山,赵家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3311号原告吕金花,女,汉族,1959年2月10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王俊山,男,汉族,1974年1月1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赵家录,男,汉族,1965年2月23日出生,住正阳县。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金花以愿意与二被告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吕金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金花撤回对被告王俊山、赵家录的起诉。诉讼费用2150元,由原告吕金花承担。审判员 隗 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语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