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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沈全兵犯抢劫罪被处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全兵,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222号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沈全兵,男,汉族,1980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本院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沈全兵犯抢劫罪被处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沈全兵未按我院作出的(2013)商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沈全兵暂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524执22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可随时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郁峰审判员  吴功明审判员  岳昌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璟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