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45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东莞市日工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鹏博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宁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日工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博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宁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4552号之二原告:东莞市日工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富民中路富民工业园一园**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88273412K。法定代表人:陈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权,广东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鹏博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第一工业区木墩路*号***楼。组织机构代码为55987842-0。法定代表人:李保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宁博,男,199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连明,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舒,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原告东莞市日工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鹏博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宁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2017年8月30日,原告东莞市日工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日工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案诉讼费共14,208元,其中受理费10,392元,减半收取计5,196元,保全费3,816元,已由原告东莞市日工塑料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雷瑟琴人民陪审员 陈献惠人民陪审员 叶创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卢凤英叶嘉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