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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蔡德伟与吉文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德伟,吉文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370号申请执行人:蔡德伟,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吉文喜,男,汉族,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蔡德伟与吉文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蔡德伟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6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吉文喜给付申请执行人蔡德伟车辆租赁费40500元,由被执行人吉文喜给付申请执行人蔡德伟车辆维修费和拖车费5000元,共计455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因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吉文喜下落,故无法向其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四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蔡德伟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待查找到被执行人吉文喜下落后再次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若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