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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81执恢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会玲与折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玲,折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81执恢1058号申请执行人李会玲,又名李慧琳,女,1985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折艳,女,1981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李会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59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折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折艳向申请人李会玲偿还借款本金9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8月19日起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二、由被执行人折艳向申请人李会玲偿还所欠利息22294元。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29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折艳的银行存款5134元及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款项28300元,共计33434元支付申请人(含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人垫付执行费29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全部款项,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81执恢10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