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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2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毕凤侠与来国强、熊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凤侠,来国强,熊燕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2536号原告:毕凤侠,女,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来国强,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熊燕飞,女,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凤侠诉被告来国强、熊燕飞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毕凤侠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来国强、熊燕飞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凤侠撤回对被告来国强、熊燕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343元,由原告毕凤侠负担。审判员  唐伟利二○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贺一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