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22民初2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苏艳玲与梁振宇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艳玲,梁振宇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2民初2141号原告:苏艳玲,女,194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农民,现住固安县。委托代理人:杨井新,男,系原告之夫。委托代理人:于海超,固安县城区裕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振宇,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农民,现住固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艳玲诉被告梁振宇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艳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鑫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