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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7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蒙某某与金某某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某某,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

全文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7执123号申请执行人:蒙某某,男,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被执行人:金某某,男,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蒙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金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金某某在本院辖区内的金融部门、工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国土部门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金某某现外出不知去向,且家中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金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金某某在本院辖区内的金融部门、工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国土部门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金某某现外出不知去向,且家中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2727执123号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金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韦 帮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飞(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