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02执2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江西鼎上鼎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江西鼎上鼎商贸有限公司,魏璐,梅俊雄,陈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2执251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负责人:葛宇飞,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西鼎上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殷家巷95号。法定代表人:魏璐。被执行人:魏璐,女,1987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执行人:梅俊雄,男,1981年9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被执行人:陈婷,女,1983年9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关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西鼎上鼎商贸有限公司、魏璐、梅俊雄、陈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02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若被执行人江西鼎上鼎商贸有限公司未能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477552.86元及利息,申请人则对被执行人魏璐名下坐落于南昌市西湖区团结路12号滨江一号小区写字楼2110、2111室(不包括可移动物品)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被执行人魏璐上述房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熊家树、谷宇玲于本裁定生效后十天内腾空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大道1588号尚东大道11栋1单元601室房屋。一、拍卖被执行人魏璐名下坐落于南昌市西湖区团结路12号滨江一号小区写字楼2110、2111室(不包括可移动物品)的房产。二、被执行人魏璐于本裁定生效后十天内腾空南昌市西湖区团结路12号滨江一号小区写字楼2110、2111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美秀审判员  程伟明审判员  朱金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喻冬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