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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马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6刑初893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旺,男,199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凤台县,来厦暂住湖里区后埔社。2014年11月14日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7年7月1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诉[2017]8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更儒出庭支���公诉,被告人马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4日3时许,被告人马旺酒后无证驾驶闽D×××××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湖里区嘉禾路某路路口时被设卡拦查的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马旺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48.71mg/100ml,系醉酒驾车。被告人马旺到案后如实供述以上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旺于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叶某的证言、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酒精吹气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厦门市仙岳医院酒精浓度检测报告单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及抽血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马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又犯本案之罪,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马旺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晓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向明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