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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吕梁离石金汇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梁离石金汇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薛粤军,罗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02执135号申请执行人吕梁离石金汇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离石区永宁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忠、侯健、山西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薛粤军,山西省汾阳市栗家庄乡河提村禹河街10号。被执行人罗振海,山西省汾阳市英雄北路14号。申请执行人吕梁离石金汇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薛粤军、罗振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1102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书,向被执行人薛粤军、罗振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薛粤军、罗振海归还申请执行人吕梁离石金汇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截止到2016年7月20日的利息94874元、案件受理费4026元、执行费2823.1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薛粤军、罗振海与申请执行人吕梁离石金汇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吕梁离石金汇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4万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吕梁离石金汇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动放弃。案件受理费4026元、执行费2823.11元已全部履行。故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1102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