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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执450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曹炎金、高靖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炎金,高靖,郭标,郭成忠,安徽亿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执450之二号申请执行人:曹炎金,男,汉族,1970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委托代理人:赵景彪,男,汉族,1977年8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申请执行人:高靖,女,汉族,1988年2月6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委托代理人:赵景彪,男,汉族,1977年8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执行人:郭标,男,汉族,1982年9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郭成忠,男,汉族,1966年10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安徽亿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工业园区永兴西路南侧世纪大道东侧,组织机构代码56753950-9。法定代表人:冯长标,经理。申请执行人曹炎金、高婧与被执行人郭标、郭成忠、安徽亿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合民二初字第00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曹炎金、高婧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人曹炎金、高婧提交对被执行人郭标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经济开发区绿城翡翠湖玫瑰园14幢3601室(合房预售证第1409003399号)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的书面申请,经本院依法准许并委托安徽中建世纪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的房产进行了价值评估,安徽中建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出具估价报告书评估总价为3397379元。后经本院委托安徽苏富尔拍有限公司对涉案的房产进行拍卖,同年7月28日在公拍网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为3397379元,买受人刘洪艳(居民身份号码)以3397379元竞得,该拍卖款项,买受人刘洪艳已经按时付清。但该拍卖款额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曹炎金、高婧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递交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二初字第00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曹炎金、高婧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学飞审判员  吕爱来审判员  赵俊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