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赵博浩与孙建、罗什养殖场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博浩,孙建,西安市户县余下镇罗什养殖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25民初1390号原告赵博浩,男,1980年4月15日生,汉族,干部。被告孙建,男,1970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西安市户县余下镇罗什养殖场(以下简称罗什养殖场)。诉讼代表人:孙建,系业主。原告赵博浩诉被告孙建、罗什养殖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博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建经本院公告传唤,被告罗什养殖场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博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被告孙建两次分别借我100000元、50000元,共计150000元用于其养殖场周转,分别约定月息2000元、1000元,此后被告结息至2015年12月,再未还本清息。现请法院支持我的前述诉讼请求。被告孙建缺席无辩词。被告罗什养殖场缺席无辩词。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7日,被告孙建向原告赵博浩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赵博浩书写了一张借条,其内容为“借条今借赵博浩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00.为期一年,到期如不能归还,可变卖养殖场财产作为借款本息。借款人孙建610125X。2015年6月8日。西安市户县余下镇罗什养殖场印章。”同年6月8日,被告孙建再向原告赵博浩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赵博浩书写了一张借条其内容为“借条今借赵博浩现金五万元整。50000.00.为期一年,借款人孙建。2015年6月8日。西安市户县余下镇罗什养殖场印章。”上述两次共计借款150000元。另据原告当庭陈述,借款时口头约定本金100000元月息为2000元,本金50000元月息为1000元,被告孙建已结息至2015年12月。此后,因被告孙建长期在外,具体下落不明,故一直未归还借款。2017年3月7日,原告赵博浩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孙建、被告罗什养殖场归还借款1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经核查,罗什养殖场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其投资人为孙建,现由孙建之妻王亚清代为管理。被告孙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故本院依法进行了公告传唤,至公告期满,被告孙建仍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什养殖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派员参加本案诉讼。故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上述事实,有借据,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孙建借原告赵博浩十五万元之事实,有其所写借据在卷佐证,应予认定;被告孙建借款时,在其借据上盖有罗什养殖场印章,由于罗什养殖场是其个人独资企业,所以在孙建未出庭参加本案诉讼并辩解的情况下,应认定为两被告共同借款,因此原告要求限期还款之诉请,依法应予支持,两被告应共同归还原告借款并互负连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建、被告罗什养殖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赵博浩1500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本案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560元,以上诉讼费用共计3860元,由两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将所负担之诉讼费连同上述给付之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宫美安审判员 邢春莹助审员 熊妮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一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