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7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立虎、张凤娇等与台州坤茂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虎,张凤娇,台州坤茂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7765号原告:王立虎,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原告:张凤娇,女,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台州坤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前所村客渡路8号。法定代表人:朱建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沈法,该公司职员。原告王立虎、张凤娇为与被告台州坤茂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立虎、张凤娇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虎、张凤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2238元),由原告王立虎、张凤娇负担。审 判 员 郭虹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赵雨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