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廖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7刑初55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佳,男,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现住重庆市北碚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公诉刑诉[2017]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佳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廖佳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艾某将其送至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XX小区后,见该小区地下停车库217号至218号停车位停放着一辆赤兔马牌CTM150-7D型二轮摩托车,遂起盗窃念头。于是廖佳趁四周无人之机,采用接线点火的方式将被害人高某停放在此的这辆摩托车启动,将该车骑行至重庆市北碚区缙云山水小区外人行道处停放。2017年6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廖佳去至被盗摩托车处骑行该车时,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698元。现该被盗摩托车已发还给被害人高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佳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佳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廖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