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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执1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余某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某、徐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某,唐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1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某某,男,汉族,下岗职工。被执行人唐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徐某某,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余某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某、徐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余某某依据已生效的(2016)陕1023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唐某某、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余某某借款10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00元。被执行人唐某某、徐某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据此,申请执行人余某某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某某、徐某某履行上述义务。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唐某某、徐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因查封的房产不能及时处置,查无车辆、无存款,且唐某某身患重病。经执行查控证实被执行人唐某某、徐某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控事实书面认可,并自愿要求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唐某某、徐某某有执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回执行申请。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可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振勇审判员  范进生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