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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苏晓红与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晓红,李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83民初434号原告:苏晓红,女,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天彬,枝江市中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兰,女,生于1980年10月16日,汉族,住枝江市。原告苏晓红与被告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晓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天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晓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8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时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1日和1月15日,被告分二次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年息为36%,期限为随时还款。嗣后,原告找被告还款,但被告拖延不付。为证明其主张,原告苏晓红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2016年1月11日被告给原告所立借条及银行转账凭证各一份,证明被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2、2016年1月15日被告给原告所立借条及银行转账凭证各一份,证明被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被告李兰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1日,被告李兰向原告苏晓红借款100000元,由被告李兰给原告苏晓红立下“今借到苏晓红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期限不足,随时归还,按月息3分计算,即每月3000元,每月支付”借条一张。2016年1月15日,被告李兰又向原告苏晓红借款50000元,由被告李兰给原告苏晓红立下“今借到苏晓红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0000元),期限随时归还,按月息3分计算”借条一张。2016年2月11日原告苏晓红找被告李兰索要2016年1月份利息时,被告李兰拖延不付。为此,原告苏晓红向法院起诉,形成此讼。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立有借条,该借条是合法有效的借款凭证,被告应按借条上的借款金额返还原告借款。因借款时原被告约定的利率高于国家法律保护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原告主张的不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保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苏晓红借款15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其中100000元借款从2016年1月11日起计息,50000元借款从2016年1月15日起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返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闫进峰审判员  王 艳审判员  柴 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 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