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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执异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四平荣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四平市霭霖粮机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平市霭霖粮机制造有限公司,四平荣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异3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四平市霭霖粮机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子云,经理。申请执行人四平荣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志宏,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艳梅、潘伟,该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平荣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荣发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平市霭霖粮机制造有限公司(霭霖粮机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被执行人)霭霖粮机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霭霖粮机公司称:贵院受理的荣发公司对我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一案,我公司曾经于2017年6月19日将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出具的《受理破产案件通知书》交给贵院执行员,2017年6月22日贵院根据《破产法》第19条的规定,作出了《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了该案的执行。但是在2017年7月24日贵院又错误的做出了(2017)吉0303执恢73-2《恢复执行裁定书》恢复了该案件的执行程序,2017年7月31日本案执行员将我公司财产挂入淘宝网拍卖,第一次流拍后,给我公司送达了《网拍(第二次时间告知书)》,告知我单位第二次拍卖时间为2017年8月16日至8月17日在2017年8月9日。我公司接到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做出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3民破6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7年8月15日上午交给贵院执行员,当时执行员接到后没有说案件有什么新情况也没有给我公司送达任何文书,在2017年8月16日晚5点30分左右,贵院承办案件的工作人员将贵院作出的(2017吉03**执恢73-2号《民事裁定书》送到我公司,该裁定内容将第一次司法拍卖己流拍的第二次网拍尚未开始阶段的我公司的财产,直接裁定给申请执行人荣发公司,该裁定记载的时间是2017年8月14日。我公司认为该执行裁定明显违反《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程序违法:1、铁东法院在第一次流拍后第二次拍卖尚未开始时,无权违反拍卖程序私自处分我公司财产,本案铁东法院拍卖我公司的财产是采用淘宝网司法拍卖的方式,在第一次流拍后,只有在第二次拍卖后相关人员包括申请执行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购买我公司财产,而本案铁东法院该裁定给申请人的时间是在第一次流拍后,第二次已经通知网拍但尚未开始的时间,该时间段贵院无权未经拍卖程序私自处分我公司财产。2、铁东法院肆意篡改法律文书时间,偏袒申请人利益,意图损害大多数债权人利益程序违法。中级法院受理我公司破产案件是6月中旬,民三庭裁定受理我公司破产案件时间是2017年8月9日,我公司将该裁定送给铁东法院是2017年8月15日上午,在当日承办人并没有说该案件拍卖财产已经裁定给申请执行人荣发公司的情况,当时根本就没有这个裁定书的存在,是由于我公司在中级法院破产申请由中级法院民三庭裁定受理了,为了对抗中级法院的破产受理裁定,将铁东法院16日作出的裁定书的日期篡改为8月14曰,即在铁东法院收到中级法院裁定书的前一天,由此可见,铁东法院为了配合申请人荣发公司不惜违反法律规定侵害我公司大多数债权人的利益,篡改事实已达到将我公司财产违法裁定给申请人的目的。中级法院裁定书时2017年8月9日做出的,我公司给铁东法院送达是8月15日,铁东法院作出的该裁定是2017年8月14日,送达给我单位的时间是8月16日,无论哪个时间都是在我公司的法律文书之后。为此,我公司申请立即撤销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303执恢73-2《执行裁定书》,中止(2107)吉0303执恢73号案件的全部执行措施,维护我公司的合法利益和全体债权人的权益。本院审查查明:原告荣发公司因与被告霭霖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吉0303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四平市霭霖粮机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四平荣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600万元,并自2016年3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给付原告借款利息及违约金,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的数额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至实际给付之日。被告四平市霭霖粮机制造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四平市霭霖粮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被告霭霖粮机公司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荣发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本院作出(2016)吉0303执347-1号执行裁定书,评估拍卖霭霖粮机公司所有的下列房屋和附属设施及土地使用权:1、坐落在四平市铁西区兴红路2099号办公用房1至3层101面积1103.96平方米,四平市房权证四字第XX**号;2、坐落在四平市铁西区兴红路2099号工业用房1层面积1160.25平方米,四平市房权证四字第XX**号;3、该公司院落的门卫室、围墙、大门等固定附属设施;4、坐落在四平市铁西区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2099号工业用地使用权面积13236.2平方米,四国用(2007)第13-00010号。该资产评估价为13322913元,第一次拍卖时间为2017年6月19日。2017年6月18日被执行人将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通知书交给本院执行员,执行员将第一次拍卖撤回。2017年6月22日本院作出(2017)吉0303执恢73-1号执行裁定书,以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了破产为由,裁定中止本案的执行。荣发公司为此提出执行异议,2017年7月6日本院作出(2017)吉0303执异2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本院作出(2017)吉0303执恢73-1号执行裁定书。二、恢复本案执行。”同时作出(2017)吉0303执恢73号恢复执行通知书。2017年7月27日本院作出(2017)吉0303执监1号执行裁定书,认为虽然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被执行人破产申请,但该院未裁定受理破产,本案不应中止执行,对生效裁定书应按执行监督程序予以纠正,故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2017)吉0303执恢73-1号中止执行裁定书、(2017)吉0303执异29号执行裁定书、(2017)吉0303执恢73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本案拍卖程序继续进行,于2017年8月16日进行第二次网拍,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4日上午将“同意按第一次流拍价接收”的申请交给我院执行员。2017年8月15日被执行人将2017年8月9日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3民破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霭霖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交给执行员。2017年8月14日本院作出(2017)吉0303执恢7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将被执行人四平市霭霖粮机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下列资产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四平荣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偿执行款项:1、坐落在四平市铁西区兴红路2099号办公用房1至3层101面积1103.96平方米,四平市房权证四字第XX**号;2、坐落在四平市铁西区兴红路2099号工业用房1层面积1160.25平方米,四平市房权证四字第XX**号;3、该公司院落的门卫室、围墙、大门等固定附属设施;4、坐落在四平市铁西区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2099号工业用地使用权面积13236.2平方米,四国用(2007)第13-00010号。上述资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四平荣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四平荣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该裁定书于2017年8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本院认为:本院依据已生效法律文书并经申请执行人荣发公司申请,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霭霖粮机公司所有的房屋和附属设施及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律规定。现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3民破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霭霖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对本案的执行行为应当中止,故对异议申请人霭霖粮机公司的异议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四平市霭霖粮机制造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执行员  刘志林执行员  刘洪武执行员  周明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文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