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与翟海晶、关燕、李娟、周清、管统、翟小云、高长福、张淑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翟海晶,关燕,李娟,周清,管统,翟小云,高长福,张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6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翟海晶,男,196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关燕,女,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李娟,女,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周清,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管统,男,198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翟小云,女,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高长福,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张淑芬,女,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申请执行翟海晶、关燕、李娟、周清、管统、翟小云、高长福、张淑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已和解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