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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7执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刘某某、王某、郑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刘某某,王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执546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1961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59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9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2010年7月1日生,汉族,儿童,住辽宁省义县。被执行人吴某,女,1989年1月25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刘某某、王某、郑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人格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义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7民初411号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超    智审判员 宋福库代理审判员王宽二O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武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