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7执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刘某某、王某、郑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刘某某,王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执546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1961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59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9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2010年7月1日生,汉族,儿童,住辽宁省义县。被执行人吴某,女,1989年1月25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刘某某、王某、郑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人格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义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7民初411号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超 智审判员 宋福库代理审判员王宽二O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武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