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孙梅花、青岛马山铸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梅花,青岛马山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1583号申请执行人孙梅花,女,1949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青岛马山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宁世,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梅花与被执行人青岛马山铸造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2执158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立即生效。审判员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