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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1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朝华与刘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朝华,刘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民初11025号原告:杨朝华,男,195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刘荣,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朝华与被告刘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朝华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朝华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向晔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蓓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