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民初1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朝华与刘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朝华,刘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民初11025号原告:杨朝华,男,195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刘荣,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朝华与被告刘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朝华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朝华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向晔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蓓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