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24执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武兵文申请执行李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兵文,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1324号申请人武兵文,男,1955年3月1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李军,男,1980年0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申请人武兵文申请执行李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军均未履行还款给付义务,现经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五查结果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海 荣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审判员 王 铁 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尤 维 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