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9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欧胜珍与卢国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9民初547号原告:欧胜珍,女,汉族,四川省沐川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宋文伦,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国强,男,汉族,四川省沐川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郭洪均,沐川县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欧胜珍诉被告卢国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欧胜珍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胜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42.00元,减半收取1171.00元,由原告欧胜珍负担。审判员 毛文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