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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2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朱改与王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改,王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102民初840号原告朱改,女,汉族,1986年1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委托代理人于慎元,河南省漯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巍,男,汉族,1986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原告朱改与被告王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改的委托代理人于慎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是同事关系,2016年1月30日,被告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后来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时,被告一拖再拖,迟迟不予归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王巍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30日被告王巍借原告朱改现金1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今借朱改现金壹万伍仟圆整(15000元)于2016年3月30日归还王巍2016.1.30”。借款到期后,原告朱改向被告王巍多次催要,被告王巍至今未予偿还。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及借条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借贷,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借款。原告朱改、被告王巍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故被告王巍应按约定偿还原告朱改的上述借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改借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80元,由被告王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驿光审判员  谢建民审判员  李 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