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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11366、1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深圳峯迈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王飞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峯迈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王飞,耿洁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民终11366、113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峯迈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镇安新围村旺棠工业区13栋东座501,组织机构代码68377525-0。法定代表人:HONGTAOZHAN,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永为,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律师。11366号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飞,男,汉族,1982年4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11367号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洁,女,汉族,1976年9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兵,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峯迈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峯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飞、耿洁劳动合同纠纷两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355、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两案上诉人峯迈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1366号案:1、不予支付违法解除违法劳动合同赔偿金70620元;2、诉讼费用由王飞负担。11367号案:1、不予支付违法解除违法劳动合同赔偿金121550.94元元;2、诉讼费用由耿洁负担。两案原审判决:355号案件判决如下:一、确认峯迈公司与王飞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9月22日起解除;二、峯迈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620元;三、驳回峯迈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56号案件判决如下:一、确认峯迈公司与耿洁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9月22日起解除;二、峯迈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耿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1550.94元;三、驳回峯迈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人峯迈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355、35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峯迈公司不予支付违法解除违法劳动合同赔偿金。两案被上诉人王飞、耿洁的二审答辩请求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关答辩理由详见二审庭审笔录。本院认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详见原审判决书)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两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峯迈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上诉人峯迈公司主张两被上诉人王飞、耿洁自行离职,但经双方认可的且加盖有上诉人峯迈公司的公章的《辞职申请表》中载有:“不接受以上理由,公司非法解雇”。上诉人峯迈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峯迈公司解除合同,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有正当理由,故上诉人峯迈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被上诉人王飞、耿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上诉人峯迈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各10元,保全费1480元,均由上诉人深圳峯迈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廖嘉颖(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