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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2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周景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周景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998号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胜利街南学府街口。法定代表人:高世军。被告:周景丽,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住敦化市。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景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俊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顾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