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王双林、黄明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双林,黄明友,黄明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81执295号申请执行人:王双林,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广水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黄明友,男,195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广水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黄明奎,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广水市人,住本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13民终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黄明友、黄明奎于2017年7月6日已将位于本市马坪镇柳林西街由黄明友、黄明奎建设的B栋302室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王双林,王双林也支付了19186.60元的购房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13民终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