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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民初4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山西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石高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高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晋0105民初4026号原告:山西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平阳路西一巷5号育翠苑小区6号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负责人:邓晓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兰,女,1968年5月10日出生,该公司经理,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白龙庙街10号7楼6户。被告:石高花,女,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太原市。原告山西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石高花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山西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其权利依法作出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347元,减半收取17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西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安沛人民陪审员张翼杰人民陪审员王兰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李赟 来源:百度“”